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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商 务 部司 法 部2021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第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便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咨询。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第十条 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第三章 审查标准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第十四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5.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2.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十六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第四章 例外规定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第五章 第三方评估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第二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第二十二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第二十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政策措施抽查机制。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意见》和本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和具体措施。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同时废止。

    2021/07/20

  • 对“自动售货”应主动监管
    景区、公园、火车站、地铁站……扫码支付、立等可取。近年来,很多城市的自动售货设备多了起来,商品种类也越来越多。有自动售卖日用品的设备,有自动售卖食品的设备,有自动售卖饮料的设备。这些自动售货设备,不仅降低了商家的人工成本,也给百姓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不过,现实中有些自动售货设备不时出现问题。比如,有的自动售货设备竟然经销烟酒,显然不便于约束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又如,个别自动售货设备管理不够及时,存在食品过期的情况。另外,一些销售自榨果汁的机器,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对自动售货设备及其管理责任方要进行严格约束。对此,一些城市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对许可管理、备案信息采集和抄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流程内容及结果利用、风险会商的情形、监管要求等内容予以明确。比如,近日出台的《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自助榨汁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加工用水标准、设备清洁消毒措施等内容。这有利于更好保障自动售货设备里的商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等。自动售货设备属于新的经营形式,目前有些地方对其管理还存在漏洞。期待有关部门对此加强管理力度,主动作为,及时出台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确保自动售货设备的商品安全可靠。

    2021/07/20

  • 工信部:到2023年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增20%左右
    中新社北京7月14日电 (记者 刘育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发布的《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到2023年底,全国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该行动计划称,传统数据中心正加速与网络、云计算融合发展,加快向新型数据中心演进。计划提出,到2023年底,全国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60%以上,总算力超过200 EFLOPS,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10%。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规模占比超过70%。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建设国家枢纽节点。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国家枢纽节点适当加快新型数据中心集群建设进度,实现大规模算力部署,满足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需要。在产业链方面,行动计划要求绘制新型数据中心全产业链图谱,推动补齐关键环节。依托国内现有产业优势区域,打造新型数据中心产业链聚集区,形成规模合力。行动计划称支持中国数据中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走出去”,重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海外新型数据中心,加强与中国海陆缆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有效协同,逐步提升全球服务能力。

    2021/07/20

  • 未来五年VR在五大行业应用的预测
    人们对虚拟现实(VR)的发展也开始有了更多很大的期待和更多认识,在未来五年很多领域将会与VR有更多的结合发展。以下是2020-2025年五大发展趋势的预测,VR的扩张越来越被其他行业广泛采用。(一)高端制造解决方案(1)工艺流程仿真针对安装复杂产品的,可通过虚拟场景进行产品安装演示,又形象又直观,工业仿真可以模拟复杂工业产品各个部件的组合情况,可以将部件打散,按顺序流程一一组装形成完整产品,并可对拆卸组装的每一阶段进行文字、语音说明,方便进行产品的装卸操作说明或者使用培训。(2)生产线的仿真工业厂房规划中,可在虚拟场景中对设备实施布局、加工部件的获取传送、加工设备及加工对象在加工过程中的运动及状态、加工过程的NC代码驱动控制过程、机器人操作手本身的特性和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的仿真,同时也可对工业成品的传送入库过程以及时序安排、资源分配、操作过程监视等。(3)装配工艺仿真虚拟装配仿真验证系统是将CAD数模、虚拟现实协同技术、用户界面应用、设计过程和虚拟仿真验证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基于沉浸式虚拟现实显示与实时交互环境的产品设计和仿真验证系统。所有装配操作流程、高质量的原始3D模型、数字化分析过程和仿真结果都能够实时地在虚拟仿真环境下得到同步演绎。(4)数字化的工厂数字工厂以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在计算机虚拟环境中,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仿真、评估和优化,并进一步扩展到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新型生产组织方式。使生产系统在投入运行前就了解系统的使用性能,分析其可靠性、经济性、质量、工期等,为生产过程优化和网络制造提供支持。(二)教育培训解决方案(1)实验流程仿真依据学校真实的实验场景、实验设备、实验流程和实验结果,百分比还原各类实验室和实验流程,为学生真实上手操作启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对学生而言,可以不限时间、地点和不担忧实验安全等问题,并能更好通过三维视角观察实验设备和结果;对学校而言,能很好的解决的实验成本高、场地有限、工位有限和危险等问题。(2)仿真教学课件区别于传统纸质教材和电子教材,仿真教学课件更立体直观、更清晰课件、更触手可得、更充满想象和真实,完美的融合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动画、3D等教学素材。利用其沉浸感和互动性强的特点不但能够给学生带来强烈、逼真的多感官冲击,获得身临其境的体验,更好的理解和学习抽象知识的原理。(3)设备操作培训面对大型和昂贵的工业设备,其占地面积广,流程复杂,管制严格,学生很难有机会反复学习和参观工厂的设备和设施,更没机会学习各类设备的操作培训。通过VR技术,可以在虚拟场景中,对各种工业设备的结构进行拆装、模拟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进行无线反复练习。(三)能源安全解决方案(1)高危事故还原众所周知,能源高危行业危险系数高,事故发生率也高,财产损失规模大,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利用人身体和周围环境的交互作用中生成的特定结构模式,将高危事故模拟还原,从而使从业者亲身感受危险事故该来的伤害,帮助体验者更好的进行安全预案的规划、部署、警示和学习。(2)危险源的辨识能源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应用过程中,工人经常会遇到各种未知和不确定的危险源,有时并不能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进行提前进行干预。对不同的危险源进行可能产生的事故进行模拟和现场教学,大大的建设因不能很好的识别和处理危险源而带来的后果。(3)装配操作培训系统按照1:1的比例,可在三维高精度建模的基础上,根据机械原理、机构联动方程、物理属性仿真算法和仿真交互要求,真实模拟工业装备的运维操作过程和动态工作过程。基于这种三维可视化仿真过程,操作学习人员可以安全、准确的对工业装备进行学习操作。(4)多人应急演练实现多人协同演练技术可以打破传统应急演练在时间、空间、设备和安全等方面的限制,进行多人协同演练,模拟各种事故场景,让学员随时随地、放心大胆地将自已置身于各种复杂、突发环境中进行针对性训练,可大幅提高学员应急处理能力。(四)医学医疗解决方案(1)术前诊断医生遇到一些复杂手术之前都需要做术前诊断,利用VR虚拟现实技术将病人需要手术的部位以三维模式展现在眼前,同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放大你需要详细了解到区域,这样就可以进行术前规划给手术增加成功的概率,这对于一个医生是非常有意义的。(2)手术模拟虚拟手术系统,为医生提供一个虚拟的3D环境以及可交互操作平台,逼真的模拟临床手术的全过程。与传统的手术教学相比,虚拟手术具有无损伤性、可重复性和可指定性等优点。手术时,通过显微镜下的特殊设备,将手术画面及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处理,传输到VR设备。(3)康复训练采用最新的计算机图形与图像技术,患者被放置在一个虚拟的环境,通过抠相技术,使患者可在屏幕上看到自己或以虚拟图形式出现,根据屏幕中情景的变化和提示做各种动作,以保持屏幕中情景模拟的继续,直到最终完成训练目标。(4)远程手术采用5G+VR的最新技术,将远程患者的图形实现实时云渲染,可以使得医生可以亲自对远程的患者进行一定的操作,并根据传来的现场影像来进行手术操作,其一举一动可转化为数字信息传递至远程患者处,控制当地的医疗器械的动作。(五)科普文博解决方案(1)数字展馆数字展馆是利用VR技术和数字化手段,实现物品保存三维在线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和社会教育等功能,构筑虚拟世界的展览馆;对重要的文物的信息进行全方位和多形式采集,标准化存储和加工,并通过网络连接实现展馆物品信息的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和科学管理。(2)情景模拟针对某些破坏严重程度高的红色文化遗产,可以利用VR技术开发一套模拟参观游览系统,以供开展各地的旅游。如此一来,既保护了目的地的文化资源,使之可以继续教育后代;又充分利用先贤文化资源教育大众。(3)认知扩展对于世界的探索,人类从未停止,从出生一刻的开始,就一直在探索的道路上。儿童的认知,对于其成长和发育至关重要,不同的认知将会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利用虚拟仿真技术让人类更好的认知和认识世界的万事万物,人类将会不再被时间、空间、金钱所阻挡。(4)红色文化运用VR技术可以打造红色精神的党建展厅、党建展馆,红色党建展馆(展厅),主要展示历届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以及他们做出的伟大功绩,同时还结合当地的劳模、党员先进事迹让让参观者学习,激发更多的参观者的学习动力,激发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动力。

    2021/07/19

  • 温州标院助力眼镜出口企业应对欧盟UDI新规
    2021年5月26日,因疫情原因过渡期延长一年的欧盟医疗器械法规(REGULATION (EU) 2017/745,简称EU MDR)正式全面生效,其中关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简称UDI)的要求也随之实施。眼镜制造业是温州市传统特色产业,温州眼镜行业约80%以上的产品销往世界各地,欧盟是其中的重要地区之一。在国内未被归为医疗器械的眼镜产品被纳入EU MDR的管理范畴,因此温州市眼镜出口企业纷纷收到欧盟客户要求,必须在产品上标注UDI,否则无法出口。为帮助温州市眼镜出口企业应对欧盟UDI要求,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采取了系列举措。一是商品条码业务办理提速。UDI最为通用的编码规则基于GS1编码体系,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条码。温州标院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并与上级编码分支机构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沟通,缩短办理时间,使企业尽快获取厂商识别代码。二是UDI编码一对一指导。在企业获取厂商识别代码后,一对一指导企业如何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根据GS1的规则在指定网站编制并备案UDI。三是多渠道答疑解惑。由于眼镜产品在国内未被归为医疗器械,企业人员对UDI普遍缺乏了解。温州标院开通专线电话以及QQ、钉钉等线上渠道,及时为企业解答在UDI基础知识、UDI编制、UDI印刷等方面的疑难。

    2021/07/16

  • 深圳通过扫描食品GS1编码标签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
    当前国际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防控进口冷链食品风险,实现对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食品全链条管理、全过程、高精准追溯,为食品安全筑牢坚实防线,对深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来说,是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可实现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障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目前,深圳海关建设了“深圳市进口食品追溯与预警平台”,是为实现全链条追溯,完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及实施方案,并运用智慧化技术手段,在对进口冷链食品不贴编码或标签的情况下,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精准追溯,此举为全国首创。深圳打造全国首创“不贴码”系统精准追溯进口冷链食品5月31日,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并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精准监管,深圳市场监管局运用智慧化技术手段,在对进口冷链食品不贴编码或标签的情况下,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精准追溯,此举为全国首创。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采用在食品外包装加贴“追溯码”方式,但该措施增加了企业的贴码费用和时间成本,不便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减少企业负担,深圳市场监管局在全国率先打造“不贴码”追溯系统——深圳市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据悉,该系统引入人工智能标签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智慧化技术手段,利用冷链食品自带的物品编码或标签,在不加贴“追溯码”的前提下,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精准追溯。据了解,该系统可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一次录入,全链共享。系统对接海关进口食品监管系统、冻品集中监管仓信息系统等10个平台,共享进口食品批次、重量等26项数据信息,全面简化企业端录入方式,进口企业只需录入产品图片、保质期等5项数据,即可实现冷链食品从进口“源头”到消费“终端”的全程管理、精准追溯。其次,该系统可实现智能识别,分类处置。前期,深圳市场监管局联合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物品编码所等部门的技术力量采用先进技术,通过人工智能识别和自动采集标签信息,建立外包装标签库,以是否自带国际物品通用编码(GS1)为依据,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精准管理。最终,在“不贴码”采集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自动校准、实时预警等功能,确保填报信息完整准确,有效提升涉疫食品即时追溯和应急处置能力。消费者通过扫描食品GS1码或标签,即可查询食品相关信息,并以此倒逼经营者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行为,实现社会共治。该系统引入人工智能标签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智慧化技术手段,利用冷链食品自带的物品编码或标签,在不加贴“追溯码”的前提下,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精准追溯。据测算,该措施为企业降低进口成本超过1500元/集装箱。(一)一次录入,全链共享。搭建“深圳市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对接海关进口食品监管系统、冻品集中监管仓信息系统等10个平台,共享进口食品批次、重量等26项数据信息。全面简化企业端录入方式,进口企业只需录入产品图片、保质期等5项数据,即可实现冷链食品从进口“源头”到消费“终端”的全程管理、精准追溯。“i深圳”APP-冷链食品追溯模块批次信息页面(二)智能识别,分类处置。整合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市物品编码所等部门系统开发团队的技术力量,采用百度“OCR+NLP”技术,人工智能识别和自动采集标签信息,建立外包装标签库,以是否自带国际物品通用编码(GS1)为依据,将进口冷链食品分为两类。对外包装自带GS1编码的食品,利用国际通用编码规则,通过“深圳市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即可直接扫描追溯;对外包装无GS1编码的食品,利用其自带标签,智能识别、匹配产品批次号等关键信息,实现扫标签追溯。标签库建立流程图查询应用流程图(三)精准追溯,社会共治。在“不贴码”采集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自动校准、实时预警等功能,确保填报信息完整准确,有效提升涉疫食品即时追溯和应急处置能力。将“不贴码”追溯技术延伸至消费端,消费者利用“i深圳”平台,通过扫描食品GS1码或标签,即可查询食品相关信息,着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并以此倒逼经营者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行为,实现社会共治。图文摘自: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鲜指南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