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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析国际药物追溯体系 制定国内行业标准
    电子监管码的舆论有了指向,电子监管码或将全面取消,取而代之的将是追溯系统体系。建立健全药品跟踪追溯体系将是“十三五”医改的一大重要任务。目标一旦实现,中国药品安全监管质量水准将得到大幅度提升。为此,笔者对国际药物跟踪与追溯系统现状,特别是体系成熟的美国和欧盟的现行成果进行了探讨分析。 全球 欧美最健全完善,其余未有成熟体系 放眼国际,早在20世纪9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探索建立追溯制度来推进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美国、欧盟多国是较早开展药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国家和地区,其已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组织执行机构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为健全完善的。这种以预防、控制和追溯为特征的药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可使得药品安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受到全程监控。 除此之外,其他国家大都尚未形成较成熟的药品追溯体系。即便是药品安全监管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的日本和澳大利亚,目前也更多的是通过药物监测系统中的药品上市后安全信息收集、药物警戒与召回等环节来实现安全追踪。 其中,日本现行《药品上市后安全监管质量管理规范》(Good Vigilance Practice,GVP)对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管理建立了一系列标准,涉及药品合理使用信息的收集、准备和研究等,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GVP中提及药品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基于安全管理信息监测的结果起草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等内容。但日本现已有成熟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可极大程度防止食品事故发生,并具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产地、生产加工和物流等信息查询的能力。当食品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流通渠道记录迅速地回收同批食品,查究事故原因,调整现有流通渠道,让食品绕过有问题的节点继续流通,确保其他食品流通渠道的安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扩大。未来,不排除该国将此系统的运行方式与药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形成药品独有的追溯体系。 因此,本文主要围绕美国和欧盟多国通用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现行成果与可借鉴之处进行探讨分析。 美国 SNI跟踪与追溯处方药供应链 对于药品安全与风险管理,美国FDA在2005年就发布了3个相关指南文件,对已上市药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一是上市的风险评估(前期市场准则);二是药物警戒和流行病学评价(风险管理在药品上市后的规范做法);三是风险最小化行动计划和应用程序。其中,常用的上市后风险最小化措施就包括药品信息的追踪。 早在1988年,美国制定了《处方药营销法案》(PDMA),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记录药品来源和销售去向。但由于这种记录方法存在漏洞,造假较容易,可靠性不高。因此,FDA决定采用RFID技术。 RFID技术即射频识别技术,通过无线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可实现对电子标签的快速读写,并可对多目标和移动目标进行识别,还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物品的跟踪和信息的共享,从而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全过程跟踪,也称药品电子谱系。 FDA对该技术寄予厚望。药品电子谱系能够记录药品历次交易时间、交易方名称、交易地址等药品谱系信息,满足谱系要求的电子文档及其系统,保护消费者免受污染药品或假药的危害。 一物一码 2007年9月,美国现行《食品药品管理修正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s Act,FDAAA)颁布实施,其中913部分创建了《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DCA)的505D部分,这部分内容要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在FDAAA颁布日期起30个月内(即2010年3月前),制定一个适用于处方药生产商与分装商的SNI(应用于处方药跟踪与追溯系统的标准化数码标识,standardized numerical identification,SNI),对处方药进行识别、验证、确认、跟踪以及追溯,用于分装的SNI应能与用于生产的SNI进行链接,并且SNI应与关于这种标识的国际公认标准相一致。 2011年2月15日,美国FDA召开了关于处方药跟踪与追溯系统的公众研讨会,对SNI的应用进行了初次介绍。SNI是一套序列化的国家药品编码(serialized National Drug Code,sNDC)。sNDC由美国《联邦规章典集》第21篇207部分阐述的“国家药品编码”(National Drug Code,简称NDC)组成,是一组独有的序列号,由标签编码、药品编码、包装编码共10个字符组成。NDC由每个独立包装的生产商或分装商生成,可保证一物一码,并以条形码的形式印刷在药品包装上。 兼容国际标准 如今,美国大多数的处方药包装已含有NDC。NDC的标签编码包含生产商与分销商信息,药品编码包含药品特性、剂型、配置等信息,包装编码包含药品包装尺寸与类型信息。在NDC的基础上加上一组不超过20个字符的数字序列所形成的sNDC(SNI),可链接到包含药品批号、有效期、分销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药品标识的数据库中,这样便能作为识别处方药包装的方法,进而有助于验证、跟踪与追溯药品。SNI允许制造商或分包商为每个药品包装分配序列号,与NDC组合可形成独有标识,并且能够支持数以亿计上市药品的SNI不重复。 采用sNDC作为大多数处方药的SNI,还要满足FDCA的505D(b)(2)中部分关于“SNI应统一、可行,可在国际范围内认可”的要求。据FDA介绍,sNDC可与GTIN实现兼容,可创造出一个序列化的GTIN(sGTIN)。GTIN是由国际标准1(Globestandard1,简称GS1)建立的药品标识全球标准,GS1是以协商一致为基础、非盈利性的国际标准组织,GS1系统是世界上最被广泛使用的供应链标准系统。GTIN可被用于整个供应链包装的独有标识。 提高供应链透明度 对于适用于药店或其他药品售货机的零售商来讲,处方药包装是生产商或分装商在进行州际贸易时的最小单位。如果生产商的最小市售包装单位是6盒药品,那么一个SNI就为装有6盒药品的容器包装的标识。单盒药品不需要SNI,生产商通过使用序列化软件序列化NDC,自动生成sNDC(SNI),然后运用存储追踪与追溯信息的数据软件,记录SNI与药品信息,并通过数据载体技术(RFID、二维条码等)将装有6盒药品容器包装上的SNI与存储追踪和追溯信息数据库中的药品信息进行链接。 当装有6盒药品的容器到达一级分销商时,一级分销商通过标签扫描器扫描SNI标签以及运用可追溯与验证软件跟踪药品,验证SNI与供应链参与者合法与否。然后运用存储追踪与追溯信息的数据软件,记录SNI与交易信息。到达分包装商时,在进行一轮类似的验证后,分包装商要打开容器单独销售每盒药品,其不但要确保每盒药品都有合适的标签,同时还要确保每盒药品新包装上必须有一个独有的SNI。分包装商通过使用序列化软件序列化NDC,自动生成SNI,然后运用存储追踪与追溯信息的数据软件,记录SNI与药品信息。 分包装商还要将每盒药品包装的SNI与生产商的6盒药品容器包装的SNI相连,这样就能查询到关于此药品分装之前的任何信息。当单盒药品到达二级分销商时,其执行程序与一级分销商类似。当单盒药品到达药房时,药房工作人员也要进行与一、二分销商类似的工作。 通过层层核验,此系统可大幅度改善整个供应链的透明度与问责制,以预防伪造药品、转移药品、被盗药品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进入药品供应链;在药品不应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下,执行逆向物流(例如召回,药品缺陷等),通过收集药品位置与持有人信息,使召回变得更快更容易;可确定药品何时进入供应链,何时离开供应链的替换时间,从而与供应链合作伙伴达成更好的沟通。 欧盟 低成本“配药点验证”成效良好 2011年7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反伪造药品指令》(The EU Falsified Medicines Directive,DIRECTIVE2011/62/EU),明确要求为欧盟境内流通的每一份药品建立“可供验证其真实性”的安全档案,并建立一个欧盟国家通行的数据库,储存药品安全信息。该法案的颁布为欧洲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欧洲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利用“二维矩阵码”对单件药品进行赋码,采用“配药点验证”模式,通过强制实行发药前监管码信息验证,以实现对药品的安全监管及流向追溯的系统。运行多年,该模式在欧洲各国受到广泛认可,目前在各国已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电子监管系统通行欧洲 起初,欧洲多国各自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编码标准。其中,英国以及许多中欧、东欧国家采用的是国际公认的EAN代码,该代码由各国的GS1s分部机构管理;包括瑞士在内的多数北欧国家则使用由北欧物品编码局(Nordic article number office)统一管理的Nordisk Vare码;另一些欧洲国家则构建了本国独有的编码结构。此外,各国要求的编码放置方式也不尽相同,使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符合欧洲各国的编码要求,不得不在其药品包装上粘贴或印刷6~7种不同的药品编码,这大大增加了制造成本并加大了追溯难度。 因此,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uropean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nd Associations,EFPIA)于2006年2月联合药品供应链中各利益相关集团,着手建立一套在欧洲范围内通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即欧洲药品验证系统(European Medicines Verification System,EMVS)。基于成本-效益最大化的理念,EMVS选择国际通用的二维矩阵码(2D Data Matrix Code)作为其信息载体,采用“配药点验证”(Point-of-DispenseVerification)的运行方法,由药品供应系统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管理。 欧盟于2008年9月成立了专门的EMVS系统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欧洲药房联盟(PGEU)和欧洲药品批发企业联盟(GIRP)作为正式成员,欧洲仿制药商联盟(EGA)作为观察员,4个机构共同组成。各机构分别代表原研药商、药房、药品批发企业和仿制药商的利益,共同对EMVS的推行事宜进行指导和决策。 相对均衡的机构设置,有效平衡了各大集团的利益,有利于药品电子监管制度的积极推行。此外,在EMV系统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欧盟还将建立欧洲药品验证组织(European Medicines Verification Organisation,EMVO)。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管理欧洲药品编码中心(the European hub)。欧洲药品编码中心是药品生产商和平行进口商的数据传输门户,欧盟境内所有生产商和平行进口商统一通过该中心上传或验证药品信息;其下接若干国家系统或国家蓝图系统。 药品生产商必须在药品出厂前将储存药品信息的二维矩阵码印在每盒药品的次级包装上,即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包装组件上。根据《欧洲药品包装编码指南》(European Pack Coding Guidelines Specification),二维矩阵码编码结构必须符合GS1标准,并包含下列药品信息:该药品的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GTIN)、药品序列号、药品过期日和药品批次。其中,药品序列号是电子监管系统识别药品的重要标识,要求互不重复。此外,为防止造假者按规律推算药品序列号,其生成过程完全随机,且须在药品超过保质期7年后其序列号才能被重复使用。赋码完成后,生产商需要通过扫描条码完成药品与序列号的相互关联,并将编码信息发送至欧洲药品编码中心数据库。 药品供应链中的其他参与者(如批发商)在取得系统认可后,可自愿在任何时候通过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矩阵码发出验证请求,以确认药品信息。另外,EMVS指导委员会计划在EMVS系统运行的第二阶段,由药品分销商通过已有数据交换网络添加相关信息,进而建立药品全程追踪系统。 以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为主的药品销售商在追溯系统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根据《欧洲药品验证系统实施阶段信息传输要求》(European Medicines Verification System-Implementation Phase:RequestforIn for mation)的规定,药剂师在发售药品前,须先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矩阵码。经扫描,系统会将检测到的药品信息与中心数据库中的信息相对比。如果扫描到矩阵码中的信息与数据库中的信息相符,并且满足其他标准(如“药品在保质期内”和“药品不在召回范围内”),药剂师可将药品发售给患者,此数据库中的药品状态自动改为“已发售”。如果扫描到矩阵码中的信息与数据库中的信息不相符(如显示“数据库中不存在该序列号”)或者该序列号所代表的药品状态为“已发售”,则说明该药品有可能是假药。这时,药剂师应拒绝将该药品发售给患者。此后,系统会自动向该药品的制造商发出假药警报。 低成本、高效率、易推行 与美国不同,欧洲境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过高的运行成本将成为推行药品电子验证系统的巨大阻力。而“配药点验证”模式并不对药品进行全程追踪,而是先由生产企业对药品进行赋码,再由药剂师在销售前对药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省去了批发商验证环节。 成本低、效率高、推行较容易,符合欧洲药品安全监管执行的实际特征。除国家资金投入外,仅生产商和零售商需要为该制度的实施投入资金,流通企业尚无需投入。 为确保欧洲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能有效保障用药安全,EMVS指导委员会在斯德哥尔摩试点中对该系统的上述两项功能进行了测评。该测评分别将数据库内不存在的药品(代表假药)、需召回的药品和过期药品三种问题药品投入到供应链中,每种各250份。EMVS系统准确无误地检测出三种各250份问题药品,检测准确度均为100%。此外,在检测到假药后,EMVS系统能准确向代表生产商的终端发送伪造药品警报信息;在检测到待召回药品和过期药品后也能及时向药剂师发出警报,提醒药剂师勿将药品发售给患者。EMVS具有较好的实施效益,该系统在假药、待召回药品和过期药品检测方面极高的准确率和灵敏度,可为该系统的全面推广和药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2016/02/27

  • 万事达将推出人脸支付 研发心跳验证身份技术
    据外媒报道,信用卡巨头万事达将在全球十几个国家推出“人脸支付”,另外该公司也在研发利用人体心电波(心跳)来验证身份的最新技术。 所谓“人脸支付”,就是在手机支付过程中用自拍人脸肖像的方式来验证身份,对于一些没有指纹识别模块的手机而言,人脸识别是成本更低、更安全的技术。 据报道,去年万事达公司已经对人脸支付进行了测试,在获得足够反馈之后,对于正式推出这一服务有了足够的信心。 如果要使用人脸支付,用户需要下载万事达的手机支付客户端,输入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而在支付时,用户只需要自拍即可。不过用户需要做眨眼的动作,这样软件能够识别用户并非在用照片或者视频进行欺骗。 万事达也表示,人脸验证身份的技术在使用场景方面会有一些限制,万事达也会采用其他的技术来判断用户这一支付交易是否正常。该公司一名负责支付安全的高管表示,软件将会采集支付用户所处的位置,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是什么,以此确保人脸支付足够安全。 手机支付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了丰富的身份识别技术,比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声音识别。而万事达方面披露他们正在研发一种全新的身份识别技术——利用独特的人体心电波验证身份。 参加过体检的民众都知道,每个人可能具备独特的心电图,而通过特殊的传感器,识别工具能够记录心电波变化,从而利用这种来自心跳的信息验证身份。 据称,心跳识别特别适合使用在穿戴设备上。 去年,万事达推出了具备支付功能的手环产品Nymi Band,并对心跳识别技术进行了完整的试验。而在加拿大和荷兰地区的试验表明心跳识别技术具备实际可用性。 万事达的一名高管表示,在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中,用户需要可以作出一种输入信息的动作(比如进行自拍、或是滑动手指),但是在心跳识别中,智能手表或是手环的识别模块能够在不知不觉中采集信息,使用起来更加快捷。 不过据报道,和人脸识别相比,心跳识别距离“进入寻常百姓家”还有一段时间。 2015年底,中国阿里巴巴集团也对外演示了人脸支付技术,但是迄今为止并未大面积推广。另外,谷歌也在完善自身的图像识别技术,未来计划推出人脸支付功能。

    2016/02/26

  • 深圳检验检疫局供港食品有害物质溯源课题通过验收
    日前,深圳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联合中山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和北京蓝实通公司共同承担的“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供港食品有害物质全程溯源与实时监控关键技术研究及其应用”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这是该局在承担“十一五”科技成果基础上,首创采用现代生物、仪器分析及IT信息技术等,对供港食品中的主要有害物质进行现场移动检测和全程监控,及时阻断有害物质在食品供应链中的传播。 “十一五”期间,我国在同位素溯源、条形码溯源、RFID溯源等技术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但被动监管的模式仍未解决。该课题以主动出击为导向,自主搭建了一个具有主动检测、溯源、监控并有效应急预警功能的智能“心脏”——供港食品有害物质全程溯源与实时监控平台,该平台覆盖供港食品原料种植、收获、加工、存储、运输到销售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有害物质应用快速移动检测设备进行实时检测,将原料、产地、注册备案信息、报检信息以及境外检测信息等实时记录,为平台相关应用提供数据基础。 为实现食品有害物质的现场快速移动检测,课题组广泛调研并组织团队集中攻关,研制了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套移动检测设备,打造有害物质精准“抓手”,不仅具有快准稳的检测效果,而且可实时将检测结果发送到智能“心脏”平台,为数据挖掘和应用提供了原始数据。同时,为完整实现平台功能,课题组自主开发了供港食品全程溯源服务系统、安全农产品舆情监控系统、供港食品数据挖掘系统、供港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和进口红酒COID商品信息溯源系统等5套应用系统,所有系统均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信息数据库、检测实验室信息数据库以及国外食品风险通报、预警等信息数据库互联互通,如同五个智慧“天眼”,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对供港食品开展全程溯源与实时监控,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及早处理,从而杜绝有害物质在食品供应链继续传播和危害。 该课题采用“政、产、学、研、用”五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实现了食品安全“入口可把、过程可视、来源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有效构筑了我国供港食品安全的新防线。在项目实施期内,相关成果通过华润五丰、深圳维他、广东丰多采、腾邦名酒和多鱼食品等企业的示范应用,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节约企业运行成本2%以上。

    2016/02/26

  • 工信部推动云计算标准化体系建设 CDN或将被纳入
    近期,工信部发文要求全国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中的要求实施云计算的标准化工作。《指南》中清晰地解释了云计算对于网络技术的应用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巨大作用。认为云计算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信息消费、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中还提到了云计算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由硬件、软件、网络、服务、安全五大方面组成。对于阿里、百度、腾讯的公有云服务能力表示肯定,同时也对目前国内云服务总体规模较小,需要进一步丰富服务种类提出了诉求。 目前全球的云计算市场增长迅速,世界主要国家都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云计算发展战略规划,跨国企业已经具备了全球化服务能力和提供系统结局方案的能力。 为了保持与国际接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云计算的发展。初步形成服务、技术和管理三方面的创新发展格局。云计算生态系统初步形成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为开展标准化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技术、产品和应用基础。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提高云计算的发展效率,《指南》还根据顶层设计,明确方向。需求牵引,重点推进。加强交流,注重协调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目前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云基础”、“云资源”、“云服务”“云安全”四大部分。 1.云基础标准。用于统一云计算及相关概念,为其他各部分标准的制定提供支撑。主要包括云计算术语、参考架构、指南等方面的标准。 2.云资源标准。用于规范和引导建设云计算系统的关键软硬件产品研发,以及计算、存储等云计算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实现云计算的快速弹性和可扩展性。主要包括关键技术、资源管理和资源运维等方面的标准。 3.云服务标准。用于规范云服务设计、部署、交付、运营和采购,以及云平台间的数据迁移。主要包括服务采购、服务质量、服务计量和计费、服务能力评价等方面的标准。 4.云安全标准。用于指导实现云计算环境下的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服务安全和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云计算环境下的安全管理、服务安全、安全技术和产品、安全基础等方面的标准。 图1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框架 目前拟定的云计算重点标准研制方向总计29个,其中云基础标准3个,云资源标准8个,云服务标准6个,云安全标准12个。随着SDN/NFV与CDN的结合,CDN云化、虚拟化的发展,同时CDN本身也作为云计算重要的分发环节,作为“互联网+”中的重要一环,如何制定CDN在云服务标准,也将成为重要的议题。 图2 基础、资源、服务及安全,CDN都将可能牵扯进入云计算标准的制定 自国家发布“宽带中国”战略以及方案,其中明确将CDN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加快部署内容分发网络CDN的要求。工信部组织实施了“宽带中国2015”专项信工,将优化部署CDN与发展光纤结束部署4G网络一起作为提升宽带网络能力、改善用户体验的重要任务。 反观2015年全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互联网相关战略文件。2015年的1月到同年的8月,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中国制造2025》、《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知道意见》、《三网融合推广方案》以及《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同时还包括近期“电信业务目录”中被单独列出的第一类增值业务。 这一系列的文件都说明了CDN的重要性,并直接或间接的说明了政府要加快部署CDN的战略,为CDN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随着国家以及工信部进一步对IDC以及CDN提出重要要求,要求市场重要的企业单位以及电信运营商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因此在云计算的标准体系框架中,CDN也极有可能作为云计算不可或缺的部分及业务组成,涉及到标准的制定。

    2016/02/26

  • 工信部推动云计算标准化体系建设 CDN或将被纳入
    近期,工信部发文要求全国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中的要求实施云计算的标准化工作。《指南》中清晰地解释了云计算对于网络技术的应用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巨大作用。认为云计算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信息消费、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中还提到了云计算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由硬件、软件、网络、服务、安全五大方面组成。对于阿里、百度、腾讯的公有云服务能力表示肯定,同时也对目前国内云服务总体规模较小,需要进一步丰富服务种类提出了诉求。 目前全球的云计算市场增长迅速,世界主要国家都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云计算发展战略规划,跨国企业已经具备了全球化服务能力和提供系统结局方案的能力。 为了保持与国际接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云计算的发展。初步形成服务、技术和管理三方面的创新发展格局。云计算生态系统初步形成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为开展标准化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技术、产品和应用基础。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提高云计算的发展效率,《指南》还根据顶层设计,明确方向。需求牵引,重点推进。加强交流,注重协调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目前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云基础”、“云资源”、“云服务”“云安全”四大部分。 1.云基础标准。用于统一云计算及相关概念,为其他各部分标准的制定提供支撑。主要包括云计算术语、参考架构、指南等方面的标准。 2.云资源标准。用于规范和引导建设云计算系统的关键软硬件产品研发,以及计算、存储等云计算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实现云计算的快速弹性和可扩展性。主要包括关键技术、资源管理和资源运维等方面的标准。 3.云服务标准。用于规范云服务设计、部署、交付、运营和采购,以及云平台间的数据迁移。主要包括服务采购、服务质量、服务计量和计费、服务能力评价等方面的标准。 4.云安全标准。用于指导实现云计算环境下的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服务安全和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云计算环境下的安全管理、服务安全、安全技术和产品、安全基础等方面的标准。 图1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框架 目前拟定的云计算重点标准研制方向总计29个,其中云基础标准3个,云资源标准8个,云服务标准6个,云安全标准12个。随着SDN/NFV与CDN的结合,CDN云化、虚拟化的发展,同时CDN本身也作为云计算重要的分发环节,作为“互联网+”中的重要一环,如何制定CDN在云服务标准,也将成为重要的议题。 图2 基础、资源、服务及安全,CDN都将可能牵扯进入云计算标准的制定 自国家发布“宽带中国”战略以及方案,其中明确将CDN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加快部署内容分发网络CDN的要求。工信部组织实施了“宽带中国2015”专项信工,将优化部署CDN与发展光纤结束部署4G网络一起作为提升宽带网络能力、改善用户体验的重要任务。 反观2015年全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互联网相关战略文件。2015年的1月到同年的8月,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中国制造2025》、《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知道意见》、《三网融合推广方案》以及《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同时还包括近期“电信业务目录”中被单独列出的第一类增值业务。 这一系列的文件都说明了CDN的重要性,并直接或间接的说明了政府要加快部署CDN的战略,为CDN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随着国家以及工信部进一步对IDC以及CDN提出重要要求,要求市场重要的企业单位以及电信运营商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因此在云计算的标准体系框架中,CDN也极有可能作为云计算不可或缺的部分及业务组成,涉及到标准的制定。

    2016/02/26

  • 工信部推动云计算标准化体系建设 CDN或将被纳入
    近期,工信部发文要求全国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中的要求实施云计算的标准化工作。《指南》中清晰地解释了云计算对于网络技术的应用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巨大作用。认为云计算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信息消费、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中还提到了云计算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由硬件、软件、网络、服务、安全五大方面组成。对于阿里、百度、腾讯的公有云服务能力表示肯定,同时也对目前国内云服务总体规模较小,需要进一步丰富服务种类提出了诉求。 目前全球的云计算市场增长迅速,世界主要国家都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云计算发展战略规划,跨国企业已经具备了全球化服务能力和提供系统结局方案的能力。 为了保持与国际接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云计算的发展。初步形成服务、技术和管理三方面的创新发展格局。云计算生态系统初步形成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为开展标准化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技术、产品和应用基础。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提高云计算的发展效率,《指南》还根据顶层设计,明确方向。需求牵引,重点推进。加强交流,注重协调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目前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云基础”、“云资源”、“云服务”“云安全”四大部分。 1.云基础标准。用于统一云计算及相关概念,为其他各部分标准的制定提供支撑。主要包括云计算术语、参考架构、指南等方面的标准。 2.云资源标准。用于规范和引导建设云计算系统的关键软硬件产品研发,以及计算、存储等云计算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实现云计算的快速弹性和可扩展性。主要包括关键技术、资源管理和资源运维等方面的标准。 3.云服务标准。用于规范云服务设计、部署、交付、运营和采购,以及云平台间的数据迁移。主要包括服务采购、服务质量、服务计量和计费、服务能力评价等方面的标准。 4.云安全标准。用于指导实现云计算环境下的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服务安全和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云计算环境下的安全管理、服务安全、安全技术和产品、安全基础等方面的标准。 图1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框架 目前拟定的云计算重点标准研制方向总计29个,其中云基础标准3个,云资源标准8个,云服务标准6个,云安全标准12个。随着SDN/NFV与CDN的结合,CDN云化、虚拟化的发展,同时CDN本身也作为云计算重要的分发环节,作为“互联网+”中的重要一环,如何制定CDN在云服务标准,也将成为重要的议题。 图2 基础、资源、服务及安全,CDN都将可能牵扯进入云计算标准的制定 自国家发布“宽带中国”战略以及方案,其中明确将CDN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加快部署内容分发网络CDN的要求。工信部组织实施了“宽带中国2015”专项信工,将优化部署CDN与发展光纤结束部署4G网络一起作为提升宽带网络能力、改善用户体验的重要任务。 反观2015年全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互联网相关战略文件。2015年的1月到同年的8月,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中国制造2025》、《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知道意见》、《三网融合推广方案》以及《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同时还包括近期“电信业务目录”中被单独列出的第一类增值业务。 这一系列的文件都说明了CDN的重要性,并直接或间接的说明了政府要加快部署CDN的战略,为CDN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随着国家以及工信部进一步对IDC以及CDN提出重要要求,要求市场重要的企业单位以及电信运营商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因此在云计算的标准体系框架中,CDN也极有可能作为云计算不可或缺的部分及业务组成,涉及到标准的制定。

    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