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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研究
    报告大厅对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研究的主要核心研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的大体环境信息  根据PEST分析模型以及对行业研究经验对自动识别系统行业在国际和国内的经济环境全面深入分析,分析自动识别系统行业政策和相关配套动向。为企业、投资者、创业者、本行业能够把握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做出一个判断,通过企业营销的努力来适合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达到一个预期的目标。2、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竞争环境的分析  报告大厅依靠全面的数据库资源,通过数据分析自动识别系统行业在市场竞争情况和市场的供求现状。为安全行业提供发展规模、速度、产业集中度、产品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结构、产品价格、效益状况等重要的信息,并且为安全行业研究预测未来几年安全行业市场的供求发展趋势。自动识别系统行业主要上下游产业的供给与需求情况,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化及影响因素,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的竞争格局、竞争趋势,与国外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差距,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布局等;3、自动识别系统行业微观市场环境分析  了解自动识别系统行业当前的市场情况、市场规模和市场的变化竞争情况。能够为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的企业、投资者提供企业规模、财务状况、技术研发、营销状况、投资与并购情况、产品种类及市场占有情况等;4、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的客户需求分析  主要是研究自动识别系统行业消费者及下游产业对产品的购买需求规模、议价能力和需求特征等,自动识别系统行业产品进出口市场现状与前景,自动识别系统行业产品销售状况、需求状况、价格变化、技术研发状况、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变化影响等,企业的重点分布区域,客户聚集区域,产业集群,产业地区投资迁移变化;5、自动识别系统行业发展关键因素和发展预测  分析影响自动识别系统行业发展的主要敏感因素及影响力,预测自动识别系统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的进入机会及投资风险,为企业、投资者、创业者、制定行业市场战略、预估行业风险提供参考。  总结:自动识别系统行业研究是靠我们专业人员的精心分析以及强大的数据,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自动识别系统行业为主线,全面整合安全手行业、市场、企业等多层面信息源,依据权威数据和科学的分析体系,在研究领域上突出全方位特色,着重从行业发展的方向、格局和政策环境,帮助客户评估行业投资价值,准确把握安全手行业发展趋势,寻找最佳投资机会与营销机会,具有相当的预见性和权威性。

    2018/11/09

  • 罗方平率团参加第34届GS1国际医疗大会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在泰国曼谷成功举办第34届国际医疗大会,与会代表围绕医疗机构应用GS1统一编码、药品追溯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三个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党委书记兼副主任罗方平率团参加了大会。罗方平书记及编码中心参会代表合影会上,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GS1国际标准实现中国医院医疗器械精细化运营管理”案例获得GS1最佳案例研究奖。解放军总医院成为首家获得该奖项的亚洲医院,何昆仑副院长和王剑主任代表医院接受了颁奖。10月30日晚,GS1总部专门为中方和国际药企代表举行内部研讨会。GS1总部医疗高级副总裁Ulrike和罗方平书记分别代表GS1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致辞。GS1总部专家Peter、Phil和Christian介绍了GS1数字链接(Digital Link)和IDMP相关标准,与会代表就国内药品追溯工作进行了研讨。罗方平书记致欢迎辞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邀请,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李军处长通过远程连线向大会介绍了中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立法进展情况。上海浦东医疗器械贸易行业协会会长严樑、强生公司全球卫生政策执行总监陶立、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顾一民到会发表了精彩演讲。本次大会共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00位医疗行业代表和物品编码组织成员代表参加。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平青秘书长、复旦大学王俊宇教授、郑州第七人民医院陈忠东主任以及来自药品安全合作联盟、波科、海尔、美敦力等单位的中方代表共20人出席。会议现场通过参加本次大会,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广泛宣传了在医疗领域取得的工作成果,进一步扩大了在GS1组织和医疗行业的影响力。GS1每年举行两次国际医疗大会。第35届GS1国际医疗大会将于2019年3月在荷兰召开。

    2018/11/02

  •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7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 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10/22

  • 关于加快普及使用商品条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商品条码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信息代码,已为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采用,成为商品进入各国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必备条件。随着北京市商业经济的发展,一批带有商业自动化售货管理(POS)系统的商场陆续建成投入使用,繁荣了首都市场,加快了首都商业现代化的步伐,商品条码的普及使用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本市已有近1300余家企业的1.5万余种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但商品条码的普及率仍远不能适应本市连锁商业、超级市场和仓储商业的发展需要,少数企业存在着违法使用或不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的现象,这些都制约了本市商业现代化发展的速度。为了适应连锁商业、仓储式商业及超级市场的发展,提高本市商业管理现代化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快普及使用商品条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上普遍采用商品条码是商业建立POS系统,提高商业自动化水平的前提条件。为大力推动商业现代化进程,使商业企业广泛建立采用商业POS系统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凡适合于采用而没有采用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企业要尽快向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所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北京分中心申请办理使用通用商品条码的手续。    二、本市推广普及商品条码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①自今年7月1日起首先选择本市四家超级市场进行商业条码化管理的试点;②自1997年1月1日起,凡进入本市超级市场的商品应使用通用商品条码;③自1997年7月1日起进入本市连锁商店和仓储式商店的商品应使用通用商品条码;从1998年开始,本市将进一步扩大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范围。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采取措施尽快提高商品条码化率。    三、通用商品条码是国际上通用的商品条码符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不得对已使用合格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再强行编制使用店内码,不得向生产企业额外收取费用;对于目前没有使用商品条码和条码印制不规范、不标准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码时,各商业单位有权向生产企业提出自制店内码的费用补偿,并优先选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推荐采用的EAN系统店内码,以便于商品条码的规范管理和国际通用商品条码的推行。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用商品条码必须经申请获得批准后,企业方有权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或超期使用商品条码,为了加强对进入市场的商品条码的管理,防止伪劣条码进入市场,商品条码的承印者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认真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等有关证明,不得非法承印商品条码标识;各商业单位要建立对商品条码标识质量检验制度和查验生产厂家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制度,避免因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条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市技术监督局应加快本市商品条码立法步伐,加强对商品条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普及使用商品条码、推动本市商业现代化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市各有关方面的配合,本市各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仓储商店、各大中型商场要把商业POS系统建设做为推动商业现代化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市商委要选择试点,全面规划,发展本市以POS系统为基础的商业现代化管理系统;为保证POS系统正常、高效的运作,加强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管理,市经委负责组织条码印刷企业轮训和推荐,经审核具备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作为商品条码印刷品的承印单位;市技术监督局要切实负责做好本市条码工作的协调管理。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开展对商品条码印刷品、商品条码的识读、检测及相关设备质量的监督检验,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严厉打击假冒和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保证商品条码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普及使用商品条码工作对于推动首都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认真研究,加强宣传,做好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使本市普及使用商品条码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一个较大的改观。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

    2018/10/22

  • 条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在我国推广应用条码技术,提高各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建设,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技监局外发(1988)131号《关于申请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品条码及其他各项领域条码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条码工作管理体制第三条:国务院授权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下称“中心”)主管全国条码工作,负责研究、推广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物品标识系统;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局,经“中心”批准成立的“分中心”,或经“中心”认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条码工作机构(下称委托机构),由“中心”授权负责本地区的条码工作。经所在省“分中心”批准,可在计划单列市成立“分中心”的办事处。其职责由“分中心”确定。第四条:“中心”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正式会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条码工作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协调各领域的条码工作。(四)从事条码技术研究,跟踪世界先进技术。(五)组织制定条码和条码设备国家标准和技术文件。(六)审查、接纳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分配厂商代码。对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实施统一管理。(七)审查、分配中国商品短码(EAN-8码)。(八)推动国内商业自动化。(九)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的活动,对口联系国际上其他物品编码机构。(十)审批和管理“分中心”。(十一)负责全国范围内条码宣传及技术培训工作。(十二)提供条码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十三)出版条码刊物。第五条:“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根据“中心”制定的规划和计划,制定本地区条码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三)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和其他各领域的条码工作。(四)组织贯彻实施条码和条码设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五)参加条码技术研究和国家标准、技术文件的制定。(六)负责本地区条码宣传、教育及技术培训工作。(七)组织企业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负责初审。对本地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实施统一管理。(八)推动本地区商业自动化工作。(九)对条码及条码设备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条码及条码设备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十)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条六条:建立“分中心”的条件:(一)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条码工作,掌握条码技术和有关知识,具有开拓能力的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三)已发展一定数量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具备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四)建立了条码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七条:建立“分中心”的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局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出建立“分中心”的申请。(二)“中心”根据建立“分中心”的条件和“审查认可细则”进行资格审查。(三)“中心”对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第八条:“分中心”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局的领域,业务上接受“中心”的指导的管理。第九条:“中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分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背国家条码工作方针政策的“分中心”,“中心”有权按其错误程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分中心”。第十条:委托机构的职责,参照第五条的规定,由“中心”同委托机构具体商定。第十一条:建立委托机构的条件及程序由“分中心”确定。 第三章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获得“中心”核发的厂商代码并持有“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的企业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简称“成员”。成员独自享用其厂商代码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保护。成员不得转让、转卖或与他人共享自己的厂商代码。第十三条: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二)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三)有支付加入费和条码系统维护费的能力。第十四条: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企业从“分中心”或委托机构索取申请表及有关的说明材料,也可直接从“中心”索取。(二)申请企业将填好的申请表,报“分中心”或委托机构进行初审。未设“分中心”和委托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企业将申请表直接报“中心”。(三)初审合格后,“分中心”或委托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收费通知单。由“中心”直接办理的,“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收费通知单。企业将有关费用直接寄“中心”。(四)“中心”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由“中心”核发厂商代码、《厂商代码通知书》、“厂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通过“分中心”或委托机构转交企业,必要时可由“中心”直接寄发给企业,同时通知“分中心”或委托机构。(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批登报公布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五条:“中心”核发的厂商代码为贰年一期。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要一次交清加入费和贰年的条码系统维护费。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于有效日期期满前三个月内交纳下一期条码系统维护费,“中心”重新核发《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第十六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若不按时交纳下一期条码系统维护费,将视为自动退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中心”将登报撤销该企业的厂商代码,如果继续使用被撤销的厂商代码,要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七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退出后,若重新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按接纳新会员对待。第十八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应及时报中心备案,并交回原《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由“中心”核发新的《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第十九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革其他注册事项,应报“中心”备案。第二十条:《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应向“中心”递交《补发“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申请书》,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章    收费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应交纳加入费(一次性费用)和条码系统维护费(年度费);申请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会员资格,应交纳会员费(一次性费用、外汇)和条码系统维护费(年度费)。第二十二条:“中心”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批准的标准统一向企业收费,其他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强制性条码国家标准,伪造条码或盗用他人条码(指通过盗用他人厂商代码手段达到使用条码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私自转让、转卖或与他人共享厂商代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处以三至五倍条码系统维护费金额的罚款,直至除名,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除名后,贰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员资格。重新申请会员资格,按接纳新成员对待。第二十五条:从事条码工作的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用条码标识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使用由“中心”颁发给商标所有者的企业代码。第二十七条:企业申请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会员(UCC会员)资格,参照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厂商代码由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核发。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10/22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五条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三)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四)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五)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六)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 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三)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四)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一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第十三条 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六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七条 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章 商品条码的应用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叫品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二十二条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由编码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认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五章 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二十六条 系统成员边跟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观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变更联系人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末办理续展手续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八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甩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者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尤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