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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技术化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引导、规范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包括信息分类与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识别卡、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信息网络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方面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信息技术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信息技术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政府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对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编码   第五条 信息分类是指具有共同属性或特征的信息,按科学的规律集合在一起并进行  概念的划分,以区别和判断不同的信息。信息编码是指对分类的信息,科学地赋予代码或某种符号体系,作为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交换的共同语言。   第六条 地方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   第七条 没有国家的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自行制定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并在发布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下列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技术监督局部门备案(二) 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代码   第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的,赋予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全国机构范围内唯一的法定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 省技术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受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面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和省外驻省内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必须到该组织机构批准或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军队、武警涉税单位到省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正本、副本(电子副本)。正本、副本(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必须同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和定期复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充、涂改、租、借、转让、合用以及使用废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办理下列手续时,必须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银行开户;(二)统计报表;(三) 税务登记;(四)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五) 车辆牌照;(六) 基本建设投资立项;(七) 财政拨款、外汇业务;(八) 进出口海关、商检、检疫业务;(九) 保险业务;(十) 住房公积金;(十一)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动、注销;   负责办理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检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四章 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是指商品流通领域中国际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专用条码,用来表示商品制造商、商品名称及特征的信息。   第十七条 省技术监督 行政部门对生产、销售有预包装的商品分期分批公布采用商品条码目录,列入采用商品条码目录的预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必须申办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 鼓励超级市场、连锁店设置商品条码扫描系统,经销带有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十九条 省或授权的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条码注册初审,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第二十条 注册商品条码每两年复审一次,期面前三个月内,向省或授权的市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进行复审的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终止后30日内,向省或授权的市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注销手续。企业破产或兼并同时终止使用商品商品条码。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还需使用的,使用单位应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省或授权的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方可承担商品的印刷任务。   印刷商品条码必须执行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   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无《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单位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欺瞒需要保留印制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申请复审。合格的保留印刷资格;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复审的,收回《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刷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四)使用以注销或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五)以其他种类的条码代替商品条码。 第五章 识别卡   第二十五条 识别卡是指用于标识持卡单位和个人的特征及相关的卡片式信息载体,包括磁卡、集成电路卡(IC)、光卡。   第二十六条 识别卡及其读写机具的引进、设计、制造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发行的非技术金融管理识别卡,应具有一卡多用的功能。由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协调。识别卡必须采用全国组织结构代码数据库中已经统一的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向社会发行识别卡,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省或授权市技术监督部门发放标识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标准识别卡极其读写机具,不得伪造、冒用、涂改识别卡,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识别卡。 第六章 公共标志图形符号   第三十条 公共标志图形符号是指以特定的图形和说明性文字为特征,给人以行为指示的视觉符号。   第三十一条 凡宾馆、饭店、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其他需要公示的场合应设置公共标图形符号。印刷、销售和设置公共标志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设置误导性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   第三十二条 同一安装物上可以设置两种以上标志,但不得超过两种。   第三十三条 设置公共标志图形的单位,发现图形标志有破损、颜色污染或有变形、退色,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公共标志图形符号的设置和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章 信息网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各种信息网络,由省政府实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用通信网,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十六条 公用通信部门应当为组建信息传输网提供有关技术业务服务,保证网络规范、安全、保密和信息传输通畅。网络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标准化审查制度,审查合格的,准予立项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种信息网络,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行网络间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八条    各种信息网络所采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特定标志的产品,其标志内容和标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数据库建设中涉及组织机构信息的。必须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已经统一的基本信息数据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应为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扩大信息市场贸易、信息交流和重点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标准化咨询,提供国内外最新标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技术监督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合作,为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职务。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有权使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进行现场勘查;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的信息技术标准化行为相关的票据、账册、合同、文件、业务函电、图纸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标的物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封存或登记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和处理被封存或登记保存的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纵容、包庇、支持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不得干扰、抵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四条 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信息产品的质量监督,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信息产品的监督检验,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无偿提供被检样品和有关资料,并为检查和检验工作提供方便。检验工作完结留样期满10日内,除损耗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样品必须退还被检者。         第四十五条 被检者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报告的技术监督部门或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   第四十六条 申办、复审商品代码,以及组织机构在办理申领、补发、年检、换发代码证书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可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申办商品条码的;  (二)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三)组织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书年检和复审的;  (四)在商品的包装或标识上以其他种类条码代替商品条码的;  (五)使用不合格或报废识别卡的;  (六)应设置而未设置误导性或不符和国家标准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的;  (七)公共标志图形符号标志有破损、染色污染或有变色、退色,而未经及时修复或更换的;  (八)数据库建设中应采用而未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已经统一的基本信息数据库项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没收违法标的物,并处于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和标准化审查及未经取得标识符向社会发行识别卡的;  (二)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设计,未经标准化审查及审查不合格而立项实施的;  (三)租、借、转让、合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商品条码的;  (四)使用已经注销和终止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商品条码的;  (五)各种信息网及采用的终端设备有特定标志的产品,其标志内容和标志方法不符和国家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冒用、涂改识别卡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产品,没收其销售金额,并处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引进、设计制造识别卡及读写机具未进行标准化审查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进行标准化审查;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引进、设计、制造,没收其产品,没收其销售金额,并处该金额1倍以上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造、印刷,没收其违法标的物,没收其销售金额,并处该货植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 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以及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国家标准的;(二) 《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继续印制商品条码的;(三) 印制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移或处理被封存或登记保存标的物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该标的物货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10/22

  • 工信部与新疆、广西签署两化融合合作协议
          9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节能减排、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开展广泛的战略合作,加快推进新疆新型工业化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李毅中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分别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在签字仪式前举行的座谈会上,李毅中表示,“十二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大力支持新疆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科学引导产业转移,规划好中央企业和内地中小企业在疆投资领域,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新疆。此外,还要大力支持新疆对外开放和节能减排工作。努尔·白克力说,新型工业化是支撑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希望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后在产业政策、项目规划、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新疆更多的支持,帮助新疆高起点、高水平、高效能地发展工业,提升与改造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提高新疆自我发展能力。新疆各地各部门将大力配合工信部,加强项目对接,力争取得良好效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刘利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宋爱荣出席签字仪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主持签字仪式。       又讯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南宁签署《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广西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自治区主席马飚出席签字仪式,李毅中、马飚分别代表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根据协议,双方将携手把广西建设成为西部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面向东盟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共同推进广西工业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广西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布局调整优化,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建设,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二是共同推进广西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支持广西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两化”融合试点,加快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共建(广西)北部湾信息交流中心,支持边境地区无线电管理监管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对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与帮助广西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协调推动广西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广西汽车工业发展,支持发展沿海装备制造业。四是建立部区交流合作机制。建立部区工作交流制度,共同落实合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布局、投资计划等方面给予广西指导及支持。

    2018/10/22

  • 《海南省“信息智能岛”规划》【连载一】
          一、海南省"信息智能岛"建设现状与形势       (一) 建设现状       1997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南信息智能岛发展战略,并陆续出台了《加快信息智能岛建设意见》、《海南省"信息智能岛"规划框架》等信息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推动了信息化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迅速,信息终端普及率不断提高       海南省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方针,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省形成了"三纵两横"覆盖全省各市县的骨干网络,城市正向小区、商住楼延伸;农村在通达乡镇的基础上,向行政村延伸,初步形成了大容量、高速率、覆盖全省城乡的信息通信网络,综合通信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07年底,互联网网民数达到144万;全省电话用户数达到563.7万户,电话普及率达67.4%,其中固定电话用户数239.9万户,移动电话用户数323.8万户,有线电视在线用户数70多万户,行政村电话通达率100%。信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有效支撑了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2、信息产业发展迅速,成为全省增长较快的行业之一       全省信息产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海南省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2007年,全省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65.04亿元,同比增长15.19%;完成增加值35.02亿元,同比增长13.19%。其中: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9.97亿元;完成增加值2.28亿元。软件业(含信息服务业)实现销售收入9.03亿元;完成增加值4.52亿元。通信业务收入46.04亿元;完成增加值28.22亿元。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增长明显加快,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步入了良好的发展阶段。       3、信息技术应用持续普及和深化,提升传统产业效果明显       全省各行业骨干企业基本实现了资源配置、生产调控、营销服务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控制;中国最大的天然橡胶现货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了海南农垦与云南农垦橡胶销售体制改革;海航集团运用信息技术构筑企业运营管理模式;海汽集团的虚拟制造重点试验室项目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海南旅游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系统"实现省内骨干旅游企业全部入网;启动了"中小企业信息百强工程项目"推进活动;企业信息化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和信息化智能服务一站式平台得到广泛推广。       4、电子政务建设成效显著,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电子政务的基础网络平台初步形成,在2003年开通涵盖省直党政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党政综合信息网(政务内网)的基础上,2008年又建成了省直党政各部门通过千兆城域主干网实现互联的电子政务外网;政府门户网站服务体系初显成效,国内率先开通了省政府门户网站, 97%省直厅局和100%市县的政府网站都已建立,通过政府网站建立的政务公开和网上为民办事的服务体系受到用户的欢迎。省政府门户网站在全国评比中还获得较好名次;跨部门综合应用向纵深发展,以全省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省政务服务中心行政业务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全省应急联动指挥系统等为代表的一批跨部门综合信息系统成功投入应用,促进了资源共享,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开始起步,省政府数据中心机房的开工建设和以工商、国税、地税、财政、质监、社保为基础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的成功运行,为实现全省数据大集中奠定了基础;部门应用系统初具规模,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成了全省业务和数据大集中的业务管理系统;各市县电子政务建设陆续启动,海口市、儋州市、琼海市、五指山市等市县建设了OA办公系统,海口市、澄迈县、儋州市、洋浦等市县设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开通网上审批业务和网上查询等服务。       5、社会事业信息化稳步推进,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涉农信息化服务初具规模,粮食监测预警、农产品和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农村市场与农业科技110信息服务体系等得到发展;以公众服务为重点,社会事业领域信息化应用取得明显成效;"校校通"实现省内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高度共享,启动了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建成了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和省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实现了社保系统与社保费征稽系统等多系统的无缝衔接和资源共享;建立了全省的合作医疗数据管理中心和覆盖全省各乡镇的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网; IC卡应用向全社会铺开,逐步在医疗保险、人口管理、泊车管理、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推出了全国第一张可跨行使用的银行IC卡,并实行金融IC卡和社会保障IC卡二合一的复合卡运行,达到国际水平;建设了一批社区服务管理系统,在延伸政府服务职能和为居民提供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6、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扎实推进,效果逐步显现       自然资源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开发进展较快,建立了全岛的精化大地水准面、数字正射影像库、高程模型、地形、地名和专题数据库等,完成了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城镇地籍、地价基础数据库等建设;积极开展档案基础目录数据库建设,数字图书馆建设已经启动;建设了涵盖全省800万常住人口信息数据库等。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对海南加强科学决策和宏观监管、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7、信息智能岛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体制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1997年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省政府信息化办公室,2000年改为省信息产业局,2006年率先在全国成立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努力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在体制机制上为信息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信息化政策法规工作成果突出,自1997年来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在公共信息网络管理、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政务建设、IC卡管理、信息化教育、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方面,大大促进了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推进。全省信息化教育培训成效显著。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多类别、多层次的信息化教育培训活动,如领导干部和技术骨干境外培训、厅级领导干部和市县主要领导电子政务培训等,公务员队伍的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明显加强。       (二)信息智能岛建设面临的形势       1、全球信息技术应用步伐不断加快,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       信息技术应用正在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各个领域,从改进生产手段、优化生产流程、扩展市场营销上升到组织调整和制度创新,从经济基础层面上升到上层建筑层面。信息化正在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转型、改变全球竞争格局和主流观念的核心手段。各国积极制订全面推进信息化的行动纲领,发达国家积极推进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发展中国家谋求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在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日益加剧,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国家间和国家内部区域间的数字鸿沟。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使海南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为海南信息智能岛建设提供了新机遇。       2、各地信息化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信息智能岛建设的紧迫感       全国各省市涌现了一批信息化应用的成功典型,广东省制定了2005-2020年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北京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升了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上海、浙江推行社保卡、市民卡的一卡多用,方便了群众生活;黑龙江着力发展智能化农业、数字农业和精准农业,提高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宁夏创新信息化模式和机制体制,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些典型省市推进信息化的做法,为海南信息智能岛建设提供了发展思路和宝贵经验,增加了海南信息化建设紧迫感,加强了海南信息智能岛建设的后发优势。       3、承接产业转移面临激烈竞争,岛屿经济局限性凸现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制造呈现逐步分离的趋势。越南、老挝和泰国等已经成为国际信息产业转移的重点,这些国家已经把承接国际信息产业转移作为快速增强国力的重要途径,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并在接纳产业转移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这些竞争势必会对海南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形成挑战。随着国内特税政策的终止、人力成本和环境成本的提高,长三角、珠三角等信息产业制造基地的企业正在谋求向低成本地区转移。广西、湖南等信息产业次发达地区已做好承接国内信息产业转移的准备,"飞地经济","政府补贴"、"土地补贴"等相关政策已经出台,海南要想承接国内的产业转移,也必须面对国内产业次发达地区的激烈竞争。同时,海南岛屿经济特点,相对封闭、交流不便,企业发展壮大环境相对薄弱,产业链不完整,对大陆的依赖性较强,企业做强做大必须突破现有发展模式,在产业政策制定、市场发展定位、产业链跨区域合作等方面有所创新。       4、地理环境优越,特区政策优势凸现       区位优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在建立中。在这一体系中,海南位处"泛珠三角"与东盟的中间位置,有着天然的地理优势。无论是港澳台资本流入东盟,还是东盟产品流入港澳台市场,海南岛都可以承担起中转作用。环境优势:气候宜人,环境优美,素有"东方夏威夷"的美誉,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基地,是俄罗斯、港澳台及其周边地区最为方便的旅游胜地。南海海域资源优势:南海海域资源非常丰富,南海有700多亿吨的油气资源,海南省所辖海域油气资源储量约200亿吨,有利于港澳台获得巨大的石油化工资源,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可能成为"泛珠三角"及其周边地区战略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交通优势:随着跨海铁路通道的竣工,海南的海陆空运输已与"泛珠三角"地区全面对接。特别是海南岛作为国家对外开放第3、4、5航权的地区,不仅可以繁荣区内经济,更可以方便地与世界各国进行商贸交流。政策优势:中央政府对海南的政策倾斜,是促进海南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政策保障。海南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方针和大项目支撑"新兴工业省"发展思路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广阔空间。       5、经济规模小、市场需求弱,政府投资能力明显不足       海南经济总量偏小,科技创新力量薄弱。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大多数处在信息产业的末端,不掌握关键技术,受外界技术和市场制约程度较大。岛内的信息化服务市场需求不足,虽然信息智能岛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属于信息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可利用和共享的信息资源明显匮乏,信息智能岛建设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没有充分体现,政府用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明显不足。       如何持续发挥信息产业的无边界的特点,怎样能够弥补岛屿经济的劣势,克服岛屿的封闭性给海南发展带来的不利因素,吸引国内外企业的参与,同时把海南岛内的企业引向世界等方面成为信息智能岛建设面对的新课题。中央要求海南经济特区要着力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深化国有企业、农业农垦、集体林权、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改革,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打造面向东南亚地区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基地,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高起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这些方面都对信息智能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信息化建设带动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社会认识高度不够;信息化对"一省两地"的支撑环境急待加强;信息产业规模弱小,运作大项目、引进大企业经验不足,承接产业转移的竞争力薄弱,信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缺乏动力;信息化投入明显不足, "重硬轻软"、"重网轻源"、"重建轻用"现象较为严重,投融资渠道和项目运营理念亟待创新;信息智能岛建设保障支撑环境较为薄弱,信息化建设质量缺乏有效监督考核,组织体制与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应用总体水平偏低,信息化对传统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改造力度急需加强;信息技术人才严重匮乏,高层次信息化人才储备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

    2018/10/22

  • 《海南省“信息智能岛”规划》【连载二】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建设"绿色之岛、开放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为目标,大力发展信息产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逐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切实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深入推进信息技术应用,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坚持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探索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信息化发展体制机制,强力支撑国际旅游岛及自由贸易区建设,持续推动海南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设原则       服务一省两地:围绕建设新兴工业省、热带高效农业基地 、热带海岛休闲度假胜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方针,着力打造信息化服务、产业发展和体制创新特色,促进海南协调发展。       互联共享: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推进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应用系统等整合,逐步消除信息孤岛,促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资源共享。       创新体制:促进信息智能岛建设与制度创新相结合,逐步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和协同推进机制,创新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投融资机制,探索低成本、高效益的发展模式,建立健全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体系。       惠及全民:推进适应不同人群、特色实用的信息化应用,逐步缩小数字鸿沟,使广大人民群众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能够从信息化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融合提升: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推广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适用的产品技术,推广"三网融合"业务应用。       园区带动:贯彻"大公司进入、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方针,实施园区带动战略,引进大企业,促进产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龙头企业主体作用,打造具有海南特色的信息产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产业园区。       (三)建设目标       1、2018年总体建设目标       建成覆盖全岛较为完备和成熟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建成先进的高速通信网,能满足宽带化、个性化和智能化的通信服务;信息资源得到广泛开发和有效利用;以软件业、信息服务业为重点的信息产业成为海南经济的支柱产业,传统产业基本完成信息化改造,使海南初步实现传统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全面应用,并发挥巨大的作用;信息化软环境支撑体系较为完备和完善,实现全岛无线宽带网络覆盖,实现交通、服务、信息、应急、互联网、城市管理等信息网络的无线移动支撑,人们随时随地能快捷、方便地使用各类信息终端,海南岛初步迈进信息社会。       2、2013年阶段性建设目标       到2013年,信息化整体水平达到全国中上水平。信息产业快速增长,成为新型工业省的支柱产业。基本建成覆盖面广、先进适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取得重要进展,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取得新突破,信息化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⑴ 产业目标       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软件产业增加值、信息服务业增加值五年翻一番,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建成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       ⑵基础设施目标       全省建成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实现通信网络的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智能化和个性化。海口、三亚等发达城市80%的家庭实现三网融合,光纤进入大楼,部分实现光纤到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60%;全岛广播、电视、无线网络地区覆盖率达到100%。       ⑶信息技术应用指标       农业信息化应用得到大力普及,农业电子商务交易量占农业总收入的40%以上;全岛电子商务交易额比2007年翻一番;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与销售总额比重超过30%;大中型企业30%实现综合监控、企业资源管理、网络营销及综合集成应用,中小企业互联网基础应用普及率达到70%,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达到30%;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明显成效,信息技术应用对环境保护的贡献逐步体现,环境监测系统在社会和大企业广泛应用。       ⑷电子政务指标       以提高行政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为目标,继续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重视推动网络和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乡村;依托省政府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按照"资源集约、信息集中、业务集成"的思路,形成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及其应用为基础支撑的全省统一网站群,实现省政府90%以上行政许可项目网上查询,60%以上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在线处理,实现公务员网上办公、办事的参与度达到80%,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70%的目标,初步建设成数字化、网络化的服务型政府。       ⑸"国际旅游岛"信息化支撑指标       建成国际旅游岛的信息化共性支撑平台,完成90%的旅游企业的信息化改造;实现入岛人员实名制全过程数字化联动服务与安全管理;建立海南旅游网络营销体系,实现50%以上的境外游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入海南;数字旅游业得到大力发展,虚拟旅游成为海南旅游新的增长点,数字化旅游产品和服务成为海南的新型产业。       ⑹"国际自由贸易区"信息化支撑指标       初步建成国际自由贸易区的信息化支撑环境。交通物流信息化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岛内整件货物的全天候全程跟踪,口岸平均通关时间为6小时以下,和国际重要港口实现EDI等电子数据交换,岛内物流信息实现共享,物流结算实现网络化,货物平均库存时间降低50%,货物岛内集散平均时间为15天。

    2018/10/22

  • 《海南省“信息智能岛”规划》【连载三】
          三、主要任务       (一)狠抓产业集群建设、大力发展信息产业       加强对高新科技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和软件园等的规划和引导, 开展集群整合,形成特色明显、资源优势互补的信息产业集群格局。构建和完善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分工、产业协作的产业链。实施大公司带动战略,引进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综合实力强的国内外知名信息产业集团。       1、做大做强制造业,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承接国内外信息产业转移。重点是筹划大项目,引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强专业产业园区建设,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通信、数字视听和汽车电子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产业集群。加速聚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龙头企业,积极扶持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企业发展,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集聚发展。       2、注重园区建设,加速发展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       采取产业集群式发展模式,注重软件产业园区建设。重点发展应用型、外向型、具有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积极承接台湾、印度和欧洲的软件外包,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企业和园区。积极实施信息化带动、人才集聚和知识产权保护三大战略,完善政策、投融资和中介三大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各类软件园区,建成差别竞争、优势互补和各具特色的一流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构筑软件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大力发展软件与服务外包、系统集成及数据库信息服务,推动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3、充分利用海南优势,大力发展创意产业       利用海南的区位优势,承接日本、韩国、深圳等国内外创意产业转移。结合国际旅游岛和国际自由贸易区建设,鼓励创意产品原创开发,建立服务于创意产业的公共支撑服务平台,建设区域创意产业产品评估和版权交易中心,推动创意产业价值链的形成。重点发展动漫产业、数字艺术设计、网络游戏、多媒体软硬件研发和制作、网络内容开发服务、电信内容增值服务,以及工业创意设计等产业。构建以三亚创意园为主要载体的网络游戏引擎开发平台、创意产业孵化平台和工业创意设计中心。       (二)深入推进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特色产业       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注重运用信息技术对农业、旅游和渔业等特色产业改造和提升,支撑"两地"经济建设。       1、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       运用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推动海南传统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支撑海南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各类适农信息终端产品,加大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和整合力度。重点开发农业专家系统、智能信息系统等相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利用现有网络向农民提供多种涉农信息。加快发展精准农业,实现农业生产流程化、规模化。加快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流通、物流配送及农产品电子交易等方面的应用,推动海南橡胶等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2、大力推进旅游业信息化       运用信息技术推动海南旅游业向国际化转变,支撑"国际旅游岛" 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旅游行业体制机制。建设"海南省大旅游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一站式"旅游服务。加快海南旅游要素的信息化改造,推动"投资主体、旅游产品、接待设施、服务管理"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涉外旅游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完善旅游信息化的配套接待体系。大力发展数字旅游产业,重点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数字体验旅游、数字影视基地、特色自助旅游,促进旅游业成为海南的支柱产业。       3、加强渔业信息化建设       加快发展渔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业,促进传统渔业向信息化和知识密集型渔业升级。建设渔业捕捞、养殖等专家咨询数据库,建设水产品交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推进鲜活水产品快速物流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海南渔业门户网站建设,加大海南渔业捕捞、养殖、水产品加工等的信息开发和整合力度,形成立足海南、面向全国的水产品展示、跨区域采购交易、综合信息发布、水产品检验认证查询、宣传推介海南农渔产品的综合信息平台。       (三)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1、完善全省统一、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基础支撑体系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完善覆盖省、市县、乡镇三级党政机关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并根据实际需要,政务外网可延伸到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区),满足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网上业务的需要。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安全平台和安全可信的应用支撑平台,形成以网络信任、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等为重点的安全保障体系。各级部门按照各自业务属性和有关规范标准,分别搞好网络接入和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不再分散建设新的电子政务通信传输网络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       2、按照大集中的原则统一建设省政府数据中心,促进资源共享       依托现有的企业基础数据库和部门业务数据库,建成资源高度集中和共享的政府数据中心,为省政府各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运行环境;通过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重点建设四大基础信息资源库(法人单位信息、宏观经济信息、人口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基础地理信息)、政府综合信息资源库和各行业的业务信息资源库,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实现政府各部门政务业务数据资源共享。       3、构建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处理门户,实现协同办公       构建全省统一政务信息处理门户,为实现全省政务资源共享、政府部门的扁平化管理、部门与部门的协同工作、上下级的信息互动、全省各部门和公务员的应急联动等功能提供平台支撑,并在升级完善省政府办公厅办公系统的基础上,建成并推行全省统一的办公信息系统,省级党政机关和市县政府通过统一的办公业务平台实现公文、信息、值班、会议、督查、信访、汇报演示等通用办公业务的电子化和自动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办公决策的效率和应急指挥能力。       4、加强部门重要业务系统建设,推进综合性公共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阶段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政府内部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办公系统、面向社会公众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国家"金字"工程等重要业务系统建设。按照提高政府"指挥、协调、调度"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重点推进工商、财政、税务、农业、旅游、海洋、宏观经济、公共安全、质量监督、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业务逐步实现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大力发展跨部门综合应用,促进政务信息协同;加强部门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电子政务服务。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       1、全面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积极推进产品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推动产品创新、工艺流程与设备创新,加强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企业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大中型企业实现综合监控、企业资源管理、网络支付及综合集成应用,以管控一体化、产销一体化为目标,逐步推进智能控制、智能管理决策与协同商务在大型企业中的应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上网,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普及率,加快提升中小企业综合实力与竞争力。       2、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完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健全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大力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同电子商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通过产业链促进上下游企业及行业的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发展地区电子商务平台、应用工程及服务体系建设,分期分批推进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覆盖率,使全岛电子商务采购、销售额占采购、销售总额的比例逐步提高。       (五)利用信息技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现代金融、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应用,带动服务业的全面发展,使现代服务业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       1、推进金融业信息化       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网络银行以及其它以网络为基础的银行业务;完善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金融综合信息监管;推进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网上银行、证券、保险等现代金融服务,支持骨干金融企业开展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在线支付应用服务;完善银行业监管基础数据库、监管系统和预警体系;完善个人信用资料和资料库,促进个人信用消费的发展。       2、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进一步加快电信、广播电视业、信息内容服务业、中介服务的发展,开拓信息服务市场,加速发展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服务新兴业态。引导多种信息服务增值业务的发展,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有形中介市场和无形的网上市场,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信息服务,不断开拓信息网络服务业的新业务和新领域。积极培育信息咨询服务业,推进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服务外包,组建信息平台运营服务企业;引进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信息服务企业。推动数字电视节目制作和运营服务业的发展。       3、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       积极扶持传统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改造,加强行业供应链的整合和物流信息网络建设,推广物流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传统物流产业的基础竞争能力;建设覆盖全岛、融合珠三角、连接国际的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加强数字化物流园区建设。支持国际航运中心和综合物流中心建立,建立全岛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完备的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岛鲜活农产品、海产品快速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货物跟踪及车辆调度计划信息支持功能,优化海南的招商引资环境。       4、加快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       贯彻大交通理念,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和完善交通数据中心,构建满足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和交通企业管理的综合信息平台,开发和推广交通综合运行分析、交通应急处理、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等应用系统,全面掌控交通行业的运行态势,推广计算机机售检票系统、车载定位系统等在交通运输中的应用,推进"全岛一卡通"在交通运输中的应用,实现交通管理的智能化及网络化。       (六)加快社会事业信息化建设进程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科技、教育、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和社区等领域的应用,促进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共享,体现信息化建设为全民带来的实惠       1、科技事业信息化       加强科技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着力推进企业科技信息化及网络化研发平台建设;建设全省的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架起科研成果和投融资的桥梁,促进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及时引进;加大数字图书馆、数字科技档案馆建设力度,加强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与国内、国际的信息对接,为国内国际合作提供支撑平台。       2、教育事业信息化       加强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系统建设,继续推进"校校通"工程,提高校园网建设和应用水平;加强教育、教学信息资源和少数民族数字化教育开发;推进综合教育信息资源库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远程教育,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建立多层次、交互式网络教育及培训体系,提升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教育与科研基础网络平台,推动教育与科研资源共享。       3、卫生事业信息化       加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处理、医疗救治、卫生执法监督等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公共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加快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全省农民健康档案和合作医疗保险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 "全岛一卡通" 医疗保险应用系统建设,增强医疗资源的服务能力;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健全行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体系。       4、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信息化       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在社会保障领域推行"全岛一卡通"应用;遵循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数据、业务的大集中管理,重构和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体系、严密的基金监督体系、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科学的宏观管理体系。       5、社区信息化       遵循大社区思路,整合文化、教育、社区政务、民政救助、劳动就业、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娱乐、家政等信息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社区服务综合信息网络及服务支撑体系,促进社区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进社区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和社区救助、就业服务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安全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岛一卡通"在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探索社区信息网络的用户动态选择以及运行、维护模式,提高社区信息网络服务质量,降低使用成本。       (七)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大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公益性信息资源和商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开发利用和共享,为信息智能岛建设提供基础和保障。       1、加快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的责任制,加快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交换体系和存储体系等的建设步伐,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重点推动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基础地理、宏观经济、历史公共文献等基础性数据库建设,加快传统载体政务信息的数字化步伐,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广泛应用和社会化增值开发。       2、加强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加强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开发,重点开发并建成一批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农业等公益性基础信息资源库群;提高面向社会需求的公益性信息资源总量,鼓励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教育等行业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强化对公众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推进公益性信息的共享和利用。鼓励和引导企业深度开发并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建立有利于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体制与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资源产业,推动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和服务。       3、促进商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加快商业性信息资源开发,提高信息资源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程度。采取有力措施,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息内容商品和服务的流通,发展有竞争力的信息内容企业,提高信息内容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鼓励信息消费,扩大有效需求。鼓励政府部门采用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信息内容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内容商品和服务,引导公众在文化、教育、卫生和娱乐等领域的信息消费。       4、建立健全全省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体系       对全岛信息资源进行全面研究与分析,根据政务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上的合理分工。建设海南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加强对全岛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统筹规划,推进行业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资源共享,明确各系统信息资源的开发、管理、交换、共享和分发等工作,协调各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交流,为各类用户提供综合性信息资源服务。       (八)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三网融合"的方向,破除体制障碍,整合网络资源,推进信息共享,大力发展有线和无线宽带网络,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逐步推进全岛的无线覆盖。加强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积极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着力建设有线、无线和卫星传输相结合的覆盖全海南省海域的通信网络,全面提升南海领域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强化信息普遍服务,继续推进"村村通"工程,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信息服务网络环境。       (九)推进海洋信息化工作       推进海洋数字化进程,形成以海洋基础地理、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经济、海洋管理等为主题的、统一的、标准的、易于理解和使用的海洋基础数据库。对接国家"数字南海"工程,加强海洋信息的网络化建设。积极开发和整合支撑海洋管理、执法监察和国家安全决策的信息系统和信息产品。

    2018/10/22

  • 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认定办法
      核心提示:根据《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促进全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认定办法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0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促进全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科学的基地规划、良好的基础设施、较强的服务功能的物联网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产业基地由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产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联网产业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区内物联网相关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物联网及相关领域创新团队总数1000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并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二)主要产品技术先进,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三)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物联网产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场所,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四)产业基地已制定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鼓励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并具有扶持物联网产业基地和区内企业的地方政策。       第六条  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的请示文件;       (二)产业基地主管部门填写的《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申报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印制),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并在对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       (三)批准设立该产业基地管理机构的文件;       (四)产业基地当前物联网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五)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六)产业基地内骨干企业情况介绍及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地方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情况证明;       (八)其它能够体现基地特色和发展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产业基地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填写《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申报表》,经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基地进行审核、评议,必要时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察和对产业基地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认定,授予 “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一)制定产业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产业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和管理;       (三)会同省相关部门落实对产业基地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的培育、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指导产业基地的建设;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基地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各产业基地应设有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产业基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软硬件环境建设;       (二)负责产业基地宣传、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产业基地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任务;       (三)负责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培育,协调解决区内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四)负责产业基地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业基地作为工作联系点,在规划、信息、政策、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支持产业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对苏中、苏北地区申报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10/22